预付卡过期消费者能要求经营者退还未使用金额吗?

2024-07-29 13: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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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付卡过期消费者能要求经营者退还未使用金额吗?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省法院“案件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开局之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部门立足司法审判职能,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抓实“从上看、从法治上办”,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民商事案件办理质效,为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和社会稳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EMC易倍·体育。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示范和普法宣传作用,铜仁中院组织评选2023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商事案例2件,民事案例8件,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予以通报。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田某经营的瑜伽馆已经注销且不再继续经营,不能按约向杨某提供50节私教练习课程服务,对于剩余的未消费课程预付服务费,应当予以退还。田某提出双方约定50节课的有效期为一年,案涉预付卡已过期,应当无效作废,但该约定并不符合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

  另,虽然《瑜伽会员协议》签名处有“本人已详细阅读和理解此协议并自愿签署”的字样,但田某并未以足以引起杨某注意的字体作出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田某不能证实其在签订协议时已向杨某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该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据此,法院认为杨某要求田某返还其预付瑜伽练习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结合杨某已消费15节私教练习课的实际情况,酌情按照一定比例判决由田某退还杨某尚欠35节瑜伽私教课的服务费5530元(7900元×35/50)。

  预付卡消费俗称提前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后,就能够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服务。此种消费方式,既能省却每次交纳现金的麻烦,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一定程度上也能降低消费成本,同时商家也可以通过此种方式稳定客源。因此,预付卡消费颇受消费者和商家的青睐,特别是在教育培训、健身养身、美容美发等服务领域广泛存在。但在现实生活中,因消费者和商家对预付卡消费相关法律规定认识不足,理解不一致,由此导致在预付卡消费中消费者与商家产生矛盾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本案通过查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在确认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况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经营者负有将预付卡中尚未消费的部分予以返还的法定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预付卡消费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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